(2015)庄民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沈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沈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庄民初字第2492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沈某某,女。被告法定代理人:白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沈某某(已死亡,身份证号:21028319830701xxxx)在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参保的中荷快乐年年两全保险B款险五万元死亡赔偿金予以查封。并提供沈某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五万元存款(账号为34-58600113018xxxx、34-58000113078xxxx、34-55800113049xxxx)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沈某某(已死亡,身份证号:21028319830701xxxx)在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参保的中荷快乐年年两全保险B款险五万元死亡赔偿金予以冻结。冻结期六个月。冻结期间死亡赔偿金由中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管,但不得向保险受益人支付。冻结期满如需继续冻结,申请人须于冻结期满前三十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二、将沈某所有的中国农业银行五万元存款(账号为34-58600113018xxxx、34-58000113078xxxx、34-55800113049xxxx)予以冻结。冻结期六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向沈某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赫岩二0一五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