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黄如法与江苏巨神投资有限公司、蒋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如法,江苏巨神投资有限公司,蒋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溧民初字第00059号原告黄如法。委托代理人江慧彬、吕惜光,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巨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宋庄路18号。法定代表人蒋俊。被告蒋俊。原告黄如法诉被告江苏巨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神公司)、蒋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江慧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巨神公司、蒋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如法诉称,2012年7月份,被告巨神公司因在扬中市新坝镇投资向原告借款300万元,后被告巨神公司仅归还100万元,利息支付至2013年9月,余款及利息至今未还。原告多次向被告巨神公司催要,但被告巨神公司称在扬中新坝的投资不好,资金一时难以回收,暂无力归还。2014年5月5日原、被告经协商并达成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巨神公司欠原告的200万元本金于2014年10月底前一次性归还,并由被告蒋俊为被告巨神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被告巨神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被告蒋俊也未承担保证责任。综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显属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巨神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合计245万元(利息计算至2014年12月底);判令蒋俊对被告巨神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蒋俊、巨神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蒋俊系被告巨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被告巨神公司承接了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电气工业品城建设工程项目,因缺乏资金于2012年7月份向原告黄如法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后被告巨神公司已归还原告本金10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3年9月止。余款本金2000000元及从2013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一直未予支付。2014年5月5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还款协议一份,该协议约定:一、经双方再次确认巨神公司因投资扬中市新坝镇电气工业品城项目需要共向黄如法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利息已支付到2013年9月,本金已归还壹佰万元,至今尚欠黄如法贰佰万元本金,现巨神公司同意于2014年10月底前一次归还给黄如法。二、为确保全面履行本协议,由蒋俊为巨神公司的上述债务(即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限自还款期满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蒋俊均在巨神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担保人栏内签名。协议签订后,两被告均未按约归还原告借款本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即诉至本院形成讼争。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原告提供的还款协议及被告巨神公司与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补充协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虽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原告当庭提供了双方签字认可的还款协议原件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该还款协议真实有效,被告巨神公司应按约归还原告剩余借款本息,被告蒋俊应对被告巨神公司承担的还款本息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出要求两被告归还剩余借款本金2000000元和从2013年10月1日计算至2014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损失45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综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苏巨神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如法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并从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承担利息损失计450000元。被告蒋俊对上述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赔偿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1800元,由被告江苏巨神投资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400元,上诉费缴纳账号为: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80402016138963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履行款缴纳账号:户名溧阳市财政局,账号51×××77,开户行:中国银行溧阳支行营业部,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审 判 长 李子默人民陪审员 万保云人民陪审员 罗国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史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