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周兰永、周金龙与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集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二审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兰永,周金龙,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集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一终字第000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兰永��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金龙。委托代理人:周兰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田友,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慧卿,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周兰永、周金龙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集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兰永、上诉人周金龙委托代理人周兰永、被上诉人蚌埠市淮上区曹老集镇周集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田友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慧卿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4)淮民一初字第023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张 凯审 判 员 潘伟荣代理审判员 陈二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津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