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执字第0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骆海彪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亳执字第00004-2号申请执行人:骆海彪,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长标,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姚慧,女,汉族,1968年1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1月3日作出的(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安徽亿通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姚慧未全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慧在阜阳市金钻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资400万元享有4%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在姚慧在阜阳市金钻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享有的4%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冬云审 判 员 孙 健代理审判员 梁绍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宇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