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蚌埠市品梅商贸有限公司与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蚌埠市品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民二终字第000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491820-7。法定代表人:苗明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均,安徽刘洪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蚌埠市品梅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7442759-9。法定代表人:高功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鸿文,安徽国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市品梅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4)怀民二初字第00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请撤回上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均由上诉人怀远县金惠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咏君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李丰年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克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