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一初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杨少辉与杨巍巍、杨海波、梁管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少辉,杨巍巍,杨海波,梁管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一初字第552号原告杨少辉,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书生,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系原告杨少辉父亲,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巍巍,男,1985年9月3日出生。被告杨海波,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被告梁管峰,男,1980年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少辉与被告杨巍巍、杨海波、梁管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少辉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少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5元,减半收取427.5元,由原告杨少辉负担。审 判 长 齐国章审 判 员 王帅锋人民陪审员 卢保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肖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