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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钟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赵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X,徐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钟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赵XX。被告徐XX。原告赵XX诉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生意周转困难在2013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于2013年4月10日归还20000元,尚欠7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7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徐XX未作答辩,也未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徐XX于2013年2月1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赵XX90000元;2013年3月20日付20000元、7月20日付20000元,余款年底付清。经原告催要,被告在2013年4月10日归还借款20000元。余款70000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与自认、《借条》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的诉请,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赵XX借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徐XX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