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泰执民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赖吴香与舒策由、潘爱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吴香,舒策由,潘爱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泰执民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赖吴香。被执行人舒策由。被执行人潘爱蓝。申请执行人赖吴香与被执行人舒策由、潘爱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泰商初字第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2月23日,赖吴香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归还赖吴香借款本金482236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6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本金归还之日止,减去2013年8月12日支付利息15000元),并负担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7000元,执行费888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且未自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有关财产管理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寓2幢1单元2502室房产一套,除该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上述房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首先予以查封,本院轮候查封。另经查明,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产所涉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目前该财产暂无法司法处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在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后,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上述房产有条件予以司法处置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泰执民字第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卫忠代理审判员 余夏盛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晓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