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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春雷诉被告王威,赵丹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雷,王威,赵丹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36号原告:王春雷,男,1977年4月29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代理人:刘峰,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威,男,1981年2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赵丹僮(曾用名赵瑾),女,1983年4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春雷与被告王威、赵丹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起诉时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预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春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0元,减半收取39.00元,由原告王春雷负担。审 判 长 黄   鹏审 判 员 ���林杰人民陪审员 渠 艳 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 诗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