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诉被告刘向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刘向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米某。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杨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