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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02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米某诉被告刘向某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02060号原告米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米某诉被告刘向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二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退还原告米某。代理审判员  祁晓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杨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