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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朝辉与被告王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朝辉,王玉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民一初字第67号原告李朝辉,男,汉族。被告王玉粉,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辉与被告王玉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朝辉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朝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朝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3元,保全费人民币220元,合共人民币373元,由原告李朝辉负担。审 判 员 林楚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郑子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