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顺法执字第38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巧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梁巧明,梁永力,梁巧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顺法执字第38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责人廖雪伟,行长。被执行人梁巧明,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永力,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被执行人梁巧飘,女,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佛顺法杏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巧飘、梁巧明、梁永力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839.02元(含执行费3904.0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晓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兵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