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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庾伟忠与王峰、苏州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庾伟忠,王峰,苏州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237号原告庾伟忠。被告王峰。被告苏州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东富路8号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潘春麟。委托代理人顾新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星海大厦4幢601室。负责人钱红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小进,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庾伟忠与被告王峰、苏州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跨塘高浜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庾伟忠向本院申请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跨塘高浜营销服务部变更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后原告庾伟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因其与被告协商不成,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峰、苏州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核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庾伟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庾伟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翁迎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佳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