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曾翔与张博亮、张宏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翔,张博亮,张宏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71号原告曾翔。委托代理人江宗泽。被告张博亮。被告张宏基。原告曾翔与被告张博亮、张宏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翔及其委托代理人江宗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博亮、张宏基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曾翔诉称,被告张博亮因个人财务资金紧张原因,于2014年7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借款期限到2014年10月12日止,并写下借条为凭,担保人张宏基也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但还款期限届满至今,被告拒不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博亮归还原告借款3000元;被告张宏基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张博亮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被告张宏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2日,原告通过支付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张博亮3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到2014年10月12日止。被告写下借条给原告,双方没有约定利息。被告张宏基在借条上担保人一栏签名并捺印,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至今未能归还借款。2015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张博亮、张宏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被告张博亮、张宏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收条原件及庭审笔录在卷证明。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将3000元借给被告张博亮,并约定了还款时间,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张博亮未依约及时还款给原告,违反诚信原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民事偿还责任。被告张宏基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仅在借条上担保人处签名捺印,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博亮、张宏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博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曾翔借款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张宏基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张博亮应归还原告曾翔的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博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账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 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覃明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