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涉执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涉县鹿头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北省涉县鹿头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涉执字第138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永周,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省涉县鹿头中学。法定代表人张清海,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邯郸市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涉县鹿头中学工程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0年4月13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省涉县鹿头中学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毕,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07)涉民初字第8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春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牛海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