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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云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刘明儿诉靳宝余提供受害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靳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云民初字第29号原告刘某某,男,1970年6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王耀忠,陇西县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某某,男,1978年7月7日生。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靳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同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0元,因撤诉处理减半交纳2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耀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