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卞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卞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388号原告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春晖路169号-169-1号。法定代表人颜茂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晨晔(受该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卞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卞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0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原告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阴网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亚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