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威商终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孙玉彪、孙媛等与威海百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玉彪,孙媛,张秀华,威海百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商终字第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玉彪。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媛,居民。委托代理人:孙玉彪,系上诉人孙媛之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秀华。委托代理人:孙玉彪,系上诉人张秀华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百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港西镇大岚头村滨海新城****号。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褚衍好,该公司职工。上诉人孙玉彪等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㈢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4)荣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成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赵 芳代理审判员 于 晶代理审判员 葛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