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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杜民飞与董保顺、李付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民飞,董保顺,李付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黄陂恢执一字第00152号申请执行人杜民飞。被执行人董保顺。被执行人李付清。申请执行人杜民飞与被执行人董保顺、李付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杜民飞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杜民飞申请执行标的300000元及垫付案件受理费3900元。执行中调查,1、被执行人董保顺、李付清在金融机构无存款;2、2013年11月4日被执行人董保顺在没有现金支付的情况下,向本院书面承诺,并主动与申请执行人杜民飞协商,同意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董保顺名下的位于黄陂区祁家湾街交通路(现为古谭大道326号)私房一间三层交由法院拍卖、变卖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民飞的债务。该处房产评估后,经本院二次委托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杜民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按第二次拍卖底价24.33万同意接收并抵偿其债务,余款60600元债务,由申请执行人杜民飞与被执行人李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李付清从2015年1月1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杜民飞每月给付借款2000元,直至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本执行。本院认为,对被执行人董保顺的财产处置,有其向法院书面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申请执行人杜民飞与被执行人李付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亦符合法律规定。合议庭决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黄陂祁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绪刚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丁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