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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双红诉郑峻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525号原告刘某某,女,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被告郑某某,男,1984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马瑞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向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