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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雁民初字第07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刘保振与郭景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保振,郭景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7171号原告刘保振,男,汉族,1965年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立浩,河南万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景甫,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兴平,陕西达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刘保振诉被告郭景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后,其余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海鹏代理审判员  刘霁月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