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杨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一终字第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蓝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王某某负担,上诉人王某某多预交的15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健生审 判 员 李小强代理审判员 高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秋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