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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民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林某甲、陈某等与吕某、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陈某,吕某,林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211号原告:林某甲。原告:陈某。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明。被告:吕某。被告:林某乙。法定代理人:吕某,系林某乙母亲。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苏媛媛。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徐闰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陈某与被告吕某、林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甲、陈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陈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34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某甲、陈某负担。审 判 员 郑楚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肖倩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