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民三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沈阳春兴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镇江中邦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春兴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镇江中邦特变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三初字第278号原告沈阳春兴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红菱镇红永路17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新,系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文革,男。被告镇江中邦特变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大路镇(大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春兴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镇江中邦特变电气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春兴成套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鹏翀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范国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