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王林与林建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林,林建武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樊城立保字第00010号申请人王林,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长虹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62********。委托代理人魏世军,湖北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林建武,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个体工商户,住襄阳市大庆东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55********。申请人王林与被申请人林建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林建武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223**轿车一辆。申请人王林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C96**号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林建武所有的车牌号为苏E223**轿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王林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C96**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小明人民陪审员 方 怡人民陪审员 马 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