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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法执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州县龙水镇企业公司,邓林龙,邓林交,邓林军,邓林兴,邓林科,邓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全法执字第123-1号申请执行人全州县龙水镇企业公司被执行人邓林龙被执行人邓林交被执行人邓林军被执行人邓林兴被执行人邓林科被执行人邓林荣本院在执行全州县龙水镇企业公司申请执行邓林龙、邓林交、邓林军、邓林兴、邓林科、邓林荣排除妨碍纠纷一案过程中,对(2013)全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维雄审判员  苏 文审判员  胡秧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