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中民申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丽、张某祥等与卞其昌、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卞其昌,陈丽,张某祥,陈崇芳,张某奕,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中民申字第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卞其昌。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崇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奕。法定代理人:张某祥(身份同上),系张某奕之祖父。一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代表人:于从福,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卞其昌、陈丽因与被申请人张某祥、陈崇芳、张某奕,一审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2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4月13日,双方当事人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卞其昌、陈丽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卞其昌、陈丽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卞其昌、陈丽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强审 判 员 王 键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仁和书 记 员 任盛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