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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岚执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岚执字第18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抵付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已收到抚养费。现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结案。经审查,该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