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民初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方平与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平,李雪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方平,男,1965年8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李雪峰,女,37岁,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平诉被告李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4.00元,减半收取107.00元后由原告方平负担。审判员 李金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静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