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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三河市宝会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张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三河市宝会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张秀英,杨智堡,王丹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102国道北侧昶友房地产东侧紫竹湾小区G1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72059626。法定代表人杨洁,行长。被告三河市宝会通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京哈路北1号商业楼,组织机构代码585435957。法定代表人张秀英,总经理。被告张秀英,女,195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被告杨智堡,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王丹丹,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古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诉被告三河市宝会通达商贸有限公司、张秀英、杨智堡、王丹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杨智堡名下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迎宾路东侧迎宾商贸楼北一号房屋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智堡名下坐落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学院大街南侧迎宾路东侧迎宾商贸楼北一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华岩审 判 员  徐建国代理审判员  郑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高海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