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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民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黄礼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黄礼利,宜宾市胜进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民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20471093-6。法定代表人周远素,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礼利,男,生于1980年12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宜宾市胜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旧州丹山路46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6233671-5。法定代表人李胜林,总经理。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4)纳溪民初字第1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18570元,减半收取为9285元,由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勇审判员 石正秀审判员 王文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