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执行字第2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与利国华、袁沛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利国华,袁沛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汀执行字第2000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蔡忠极,总经理。被执行人利国华,男,1973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被执行人袁沛田,男,1974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与利国华、袁沛田(2014)汀民初字第37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调查措施,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846628元,暂时无法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汀执行字第200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刘睿智审 判 员 李国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