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商初字第6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蔡朝平与王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朝平,王思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商初字第606-1号原告:蔡朝平,居民。被告:王思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朝平诉被告王思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朝平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思文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蔡朝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思文银行存款255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蔡朝平提供担保的案外人张某某所有的豫A×××××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同国审 判 员 周 建人民陪审员 姚瑞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柏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