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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夏执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张东良、宋团结劳务者受害责任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素连,龚珊珊,龚艳红,龚摇摇,龚骞,张东良,宋团结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夏执字第262-2号申请执行人卜素连,女,196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申请执行人龚珊珊,女,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龚艳红,女,199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龚摇摇,男,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龚骞,男,199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东良,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被执行人宋团结,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卜素连等5人与被执行人张东良、宋团结劳务者受害责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夏民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东良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卜素连等5人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36686.4元,被告宋团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85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张东良、宋团结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2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夏执字第26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新建执行员  李远超执行员  李红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