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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9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彭福云与游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福云,游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934号原告彭福云,男,63岁。被告游云涛,女,39岁。委托代理人李文立,男,65岁。原告彭福云诉被告游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牛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福云、被告游云涛及委托代理人李文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福云诉称: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游安富系朋友关系。1987年游安富在长安开了一个批发门市,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了现金7000.00元,并写下借据。随后的二十多年里,原告一直在向游安富追债,但游安富都以各种理由推诿。现在游安富已去世,其向原告借的7000.00元及借款利息依法该由游安富的继承人游云涛承担。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7000.00元,并按月利率3分计算从1988年至2014年12月的借款利息。被告游云涛辩称: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二年,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而原告的请求权时效已经超过二十六年,故依法不受法律保护。另外,借款人系游安富,于2013年4月11日去世,被告游云涛系游安富之女,未继承游安富任何财产,故被告没有义务偿还该笔借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彭福云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991年1月20日书写的还款计划及1996年2月16日书写的欠条,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游云涛对以上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1991年还款计划因有被告母亲的签字,对该证据没有异议;对1996年欠条是否系被告父亲游安富签字不清楚,对该证据不认可。被告游云涛无证据向法庭提供。根据原、被告的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1991年1月20日签订的还款计划客观、真实,且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与证明力予以确认;1996年2月16日书写的欠条,因欠条落款人游安富已去世,被告不认可该证据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真实性与证明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1988年,游安富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彭福云借款7000.00元。1991年1月22日,游安富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写明了具体的分期还款时间及金额。之后,游安富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4月11日,借款人游安富去世,被告游云涛系游安富之女。上述事实有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的借贷关系产生于原告彭福云与被告游云涛的父亲游安富之间,游安富作为借款人已于2013年4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的规定,被告游云涛作为游安富的继承人,应在游安富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游安富生前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原告彭福云对被告游云涛是否继承了游安富的遗产及继承的遗产范围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原告彭福云未能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对该方面的内容加以证明,故应由原告彭福云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福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彭福云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括原告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审判员  牛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佳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