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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沙民一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张晓与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1448号原告张晓,教师。被告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绩勤,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泉北大街天厦嘉园一区综合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与被告邢台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利东审 判 员  乔书芳人民陪审员  李朝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