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冯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478号原告:冯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峰,宿州市埇桥区朱仙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马为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 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