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王海燕与张建廷、左玉荣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燕,张建廷,左玉荣,洛阳东宣宏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海燕。被告张建廷。被告左玉荣。被告洛阳东宣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开发区辛店镇孙白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廷,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燕诉被告张建廷、左玉荣、被告洛阳东宣宏升建材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洛阳市守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自愿用其公司价值180万的财产为原告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海燕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洛阳市守业预制构件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王海燕提供担保的价值18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被告张建廷、左玉荣、被告洛阳东宣宏升建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胡晓光审 判 员 张通通人民陪审员 毕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