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简阳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王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289号被执行人王超,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王超罚金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简刑初字第33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王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超在三日内交纳罚金60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陈洪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28日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时随案移送的扣押赃款3000元缴入财政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王超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有罚金3000元、申请执行费50元未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28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世 忠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干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