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莲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五莲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日照市荣赢绣品有限公司、荣生允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莲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日照市荣赢绣品有限公司,荣生允,荣国强,陈为海,房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莲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五莲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富强路。被执行人:日照市荣赢绣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大石桥村。被执行人:荣生允。被执行人:荣国强。被执行人:陈为海。被执行人:房克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莲汇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荣赢绣品有限公司、荣生允、荣国强、陈为海、房克山(下称被执行人)典当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房克山的工资收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陈为海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日照市德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日德信证经字第2000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王振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鹏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