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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杨福与被告刘学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福,刘学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川民初字第00236号原告杨福,男,生于1953年9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居民。委托代理人马宁,延安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学武,男,生于1968年11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延川县延川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福与被告刘学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福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福承担。审判员  王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