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杜某某诉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293号原告:杜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顾某某,男。系阜南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吕某某,女。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颉金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吕某某外出务工,地址不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颉金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蒋成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