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6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辛建敏、张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651-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辛建敏。被执行人张丽丽。被执行人陈善明。被执行人辛玉忠。申请执行人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辛建敏、张丽丽、陈善明、辛玉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429.33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22755.3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江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