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抚民一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诉徐怀祥、邹宗义、苏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徐怀祥,邹宗义,苏月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293号原告付锡万,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王玉栋,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韩喜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原告郭兵,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告徐怀祥,男,抚松县兴隆乡文化站站长。被告邹宗义,男,抚松县兴隆乡政府职员。被告苏月涛,男,抚松县兴隆乡政府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诉被告徐怀祥、邹宗义、苏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8.00元,已减半收取1,004.00元,退回给付锡万、王玉栋、韩喜吉、郭兵。审判员  杨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珍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