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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刑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杜启欣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杜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刑初字第16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农村居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刘清涛,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杜某,个体经营者。1995年9月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辩护人季文轩,山东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5)第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以要求给经济赔偿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晓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清涛、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季文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平度市南村镇李家庄村经营的超市照明线路出现故障,遂打电话给电工杜某甲,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杜某骑摩托车到杜某甲家中殴打杜某甲,杜某甲妻子刘某在为二人拉架时,杜某持螺丝刀将刘某胸部捅伤,致刘某心包破裂、心包腔内积血、右心室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在法定刑期内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诉称,1、依法追究被告人杜某的刑事责任;2、判令被告人杜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64848.14元。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其罪名有异议,认为自己是无意地扎伤被害人,是过失行为。表示愿意积极赔偿,但没有能力赔偿。辩护人季文轩的辩护意见认为,1、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平时关系较好,不可能有伤害过来拉架的被害人的目的和动机;2、被告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应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3、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杜某在平度市南村镇李家庄村经营的超市照明线路出现故障,遂打电话给电工杜某甲,二人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后杜某骑摩托车到杜某甲家中殴打杜某甲,杜某甲妻子刘某在为二人拉架时,杜某持螺丝刀将刘某胸部捅伤,致刘某心包破裂、心包腔内积血、右心室破裂,经法医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后被告人杜某被抓获归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住院治疗17天,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45243.82元,误工费1886.32元,护理费188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元,伤残鉴定费800元,共计人民币50156.46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物证1、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发、破案的简要过程;2、户籍证明,证实杜某的身份情况;3、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杜某的前科情况:1995年9月因犯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8月2日刑满释放;4、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提取了被告人杜某致伤被害人所使用的凶器。二、证人证言1、证人杜某甲的证言,证实:杜某2013年10月份找我说让我给他拉电,因为没有时间,他就不乐意了,又过了10来天(具体哪天没有数),他又叫我去拉电,因为我没有时间就没有给他拉,他就认为我不给他拉,他说:“谁不用着谁。”就走了。昨天晚上我在家看电视,20:03杜某(电话号码:150××××0301)给我打电话,在电话上什么也没有说就骂我,我也骂他,他就在电话上说:“你在家等着。”大约过了10来分钟,杜某直接进了我家,当时我家街门没有锁门只是磕着,我当时在地下看电视,当时正间的风门子关着,我看到他进来给他开开门,我说:“来了哥哥。”他什么也没有说就拿出一把小刀(从上衣羽绒服布袋里),他用小刀把朝我头顶身上打我,用脚踢我,当时我一看他喝酒了,就没有搭理他,这时我妻子看不过眼去了就过去拉他说:“哥哥你这咋”。他接着就用刀子捅了她二刀子,当时我妻子倒在地下,嘴发紫了,我一看不好就说:“哥哥你还在怎么地,我要先救人”,他就走了,我就找车送南村医院,南村医院说转院,当晚就转到平度市人民医院治疗。2、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4日晚上大约8点来钟,我听见有人踢我街门。我就出来一看是哥哥,他说:“快点,拉你嫂子到医院,她被杜某不知用什么东西捅伤了”当时俺哥哥已经将俺嫂子拖到我街门口,我嫂子躺在地上,胸前流了许多血,属昏迷状态。于是我就和我哥哥一块将俺嫂子抬到我的银灰色的面包车上,我驾驶着我的鲁U×××××牌照的东风小康面包车将嫂子送到南村医院,南村医院说我嫂子病情严重需要转院治疗。我又开车将俺嫂子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我嫂子当时在人民医院治疗了好长时间才出院。在医院医生说我嫂子心脏旁边地方受伤。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实:2014年1月4日晚上大约8点来钟,我和我丈夫杜某甲刚洗完脚准备睡觉,这时杜某给俺丈夫打电话并在电话骂俺丈夫,俺丈夫也骂他一句。杜某在电话里对我丈夫说:“你在家等着”过了大约10来分钟左右,杜某骑着二轮摩托车来到我家。他一进正屋门就对我丈夫拳打脚踢,当时我就看见杜某手里攥着类似刀子一类的工具打俺丈夫。我一看他打俺丈夫我就用手推他胳膊并说:“你还继续打?”杜某二话没说就用手里类似刀子类的东西朝我左胸部捅了一下,我这时就向后转身。杜某接着朝我后肩部又捅了一下。我当时感觉呼吸困难,我用手试了试胸前有发粘的感觉。一看我的胸前出血了,腿部站不稳,就慢慢蹲在地上,最后连蹲的力气也没有了就躺在我家正面地上。我躺下后还听到杜某对我丈夫说:“我送你们两个一块走(上西天)”再我就昏迷了,家人将我送到平度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治疗。我于2014年1月21日出院,在医院花费大约4500余元医疗费用。由于晚上我没看清楚,杜某手里拿着类似刀子一类的工具,但具体什么工具我没看清楚。杜某共捅了我两下,第一下捅在我的左胸部,第二下捅在我的后肩部,当时我身上二处伤都出了血。胸部在平度市人民医院开刀做了手续,后肩部缝了好几针。我当时穿一件红色的鸭绒服,杜某当时将衣服都捅碎了两个窟窿。四、被告人杜某供述与辩解:2013年大约7-8月份左右,我在平度市南村镇李家庄村三城路的村西开着一家超市(超市的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当时,超市线路不好,因为我叔兄弟杜某甲是电工,我就电话联系杜某甲叫他有时间来修修电路。但过了大约半月,杜某甲一直没有时间给我修电路。2014年1月份(具体时间我忘了)的一天晚上大约7点左右,我的超市线路又出毛病了,我就用我的浅黄色螺丝刀子整理线路。因为我不懂电,所以在我用浅黄色螺丝刀子整理有毛病的线路时,线路喷出了电火花。我就电话联系俺叔兄弟杜某甲,叫他过来整理整理线路。但杜某甲在电话里说,他还没有吃晚饭。我说:“你妈个臭逼,你快点!”杜某甲在电话里也骂我:“你妈个臭逼,现在没有功夫!”我接着在电话里骂他:“操你亲娘!”,他也骂我:“操你亲娘!”我说:“你在家等着,我过去揍你!”接着我就骑着我的红色钱江100二轮摩托车从超市出发,沿着李家庄通杜戈庄的水泥路,然后我就去了杜某甲家,当时我手里一直攥着我修理线路时的浅黄色螺丝刀子。我到了他家就将摩托车停在他街门东侧,然后我就从街门(当时街门没关)进了他家院子。从院子进了房门子,我一进屋看见杜某甲我就说:“你敢骂你大娘!”他说:“你还骂你四娘(杜某甲的亲娘)来!”我当时非常生气,我就用右巴掌朝着杜某甲的头部乱打(我的左手一直攥着浅黄色螺丝刀子)。在我殴打杜某甲时,他老婆就上前给我们拉仗。当时,杜某甲老婆站在我和杜某甲中间先用手朝我身上推了我一把,我说:“不该你事,你上一边去!”接着我就双手推把杜某甲老婆。在我推把过程中,我用我手里的电工螺丝刀子将杜某甲老婆扎伤,当时具体扎在什么位置我没看清楚。杜某甲老婆当时转过身子又去推把杜某甲,不叫他跟我打仗。杜某甲老婆在推把杜某甲时我还用手推把杜某甲老婆的后背,因为我手里一直拿着螺丝刀子,螺丝刀子是否又扎在她身上我不知道。接着,杜某甲老婆转过身来手里有血对我说:“哥哥你看看你给我扎出血来!”我当时看见杜某甲老婆手上有血,我对杜某甲说:“杜某甲都是你惹的祸!”我当时看见杜某甲老婆晕在地上。杜某甲说要找人拉他老婆去医院看看,我说:“你愿意上那就上那!”当时我非常生气,并且害怕,我就骑着摩托车跑了,后来我就回青岛了。五、鉴定意见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某心包破裂、心包腔内积血、右心室破裂,行心脏破裂修复术,其损伤构成重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并应赔偿因其伤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该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关于过失致被害人重伤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二、被告人杜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156.46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马永学人民陪审员  姜进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小蕾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