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祖恩艳诉二被告张涛、曹霖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祖恩艳,张涛,曹霖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三初字第02035号原告祖恩艳,女。被告张涛,男。被告曹霖霖,女。原告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恩艳撤回对被告张涛、曹霖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审判长 刘宝柱审判员 刘业旭审判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英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