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