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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695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任现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