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秀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王佑超与陈金宁、陶当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佑超,陈金宁,陶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王佑超,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陈金宁,男,198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陶当,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宜秀民二初字第001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金宁、陶当银行存款11687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