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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淳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郭XX,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