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淳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XX,李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淳民初字第00127号原告郭XX,女,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X,男,198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2015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XX与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郭XX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提出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郭XX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审 判 长 杨 钊人民陪审员 任 熙人民陪审员 张高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党林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