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胡某与陈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梦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