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胡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胡某。被告陈某。原告胡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胡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胡某与陈某自行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胡某负担。审判员 张凌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龚梦月 微信公众号“”